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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唐**、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唐**、被告郝**、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被告郝**、被告王**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回对被告唐**、被告郝**、被告王**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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