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1716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原告崔*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唐**、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金太行暖**限公司与青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公司与青岛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苏*、杨*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与孙**保证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诉解相卫、柴玉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奥海**有限公司与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