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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1716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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