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青岛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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