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莱**维权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全启果、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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