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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权法律服务所与全启果、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莱**维权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全启果、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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