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限公司与青**电器厂、青岛**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限公司与被告**电器厂、青岛**限公司、邱**、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信义电器厂、青岛**限公司、邱**、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9元、减半收取3479.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99.5元,由原告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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