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潘**、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莱**权法律服务所与全启果、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吕**、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限公司与青**电器厂、青岛**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葛**、葛**、黑振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农商行与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