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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潘**、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潘**、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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