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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