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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沈**、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现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00元,由上诉人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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