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淄博**限公司撤回上诉,如和解协议不能履行,则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54.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