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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总公司与淄博**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东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淄博**限公司撤回上诉,如和解协议不能履行,则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54.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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