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王**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