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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限公司与被告山**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6元,减半收取计4218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合计71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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