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限公司与被告山**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6元,减半收取计4218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合计71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四日
宫敬学与淄博**限公司、彭**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淄博**限公司、彭**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祥源**有限公司与淄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潍坊**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中国联合网**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限公司与淄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阎**、段**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罗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唐**、司**、陈**、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