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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淄博**限公司、彭**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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