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