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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信社与沈**等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袭**、邱**、沈**、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00元,减半收取406.00元,财产保全费430.00元,合计836.00元,由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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