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袭**、邱**、沈**、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00元,减半收取406.00元,财产保全费430.00元,合计836.00元,由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