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王**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王**于2016年2月2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091.50元,由上诉人张**、王**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