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全友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对被告全友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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