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用,致使法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明确被告。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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