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丰**限公司与王**、龚*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限公司诉被告王**、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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