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限公司诉被告王**、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王**与董**、都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三**限公司与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赵*与青岛**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程**、中国建筑一**高新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青岛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崇仁县支行与徐**、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崇仁县支行与方金星、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丰**限公司与张*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