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董**、都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董**,都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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