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董**,都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青岛奥海**有限公司与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庄*芸诉朱**、青岛建**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张**、邵**保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限公司与中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崇仁县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三**限公司与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赵*与青岛**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程**、中国建筑一**高新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崇仁县支行与徐**、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