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奥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奥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奥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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