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张**、邵**保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诉被告张**、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冯*文所诉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8元退回原告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