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诉被告张**、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冯*文所诉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8元退回原告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原告崔*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青岛**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苏*、杨*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奥海**有限公司与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董**、都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限公司与中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崇仁县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