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芸诉被告朱**、青岛建**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芸以找不到被告朱**落实情况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朱**、青岛建**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撤回对被告朱**、青岛建**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