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魏*、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祺诉被告魏*、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祺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