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祺诉被告魏*、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祺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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