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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该纠纷自行和解,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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