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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许**、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智诉被告许**、被告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许**认为三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河南省荥阳市,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被告许**、被告李**、被告许建军的住所地均为河南省荥阳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许**、被告李**、被告许**住所地均为河南省荥阳市。被告许**称其与被告李**系夫妻关系,均居住在郑州市上街区,但其仅提交被告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提交其在郑州市上街区居住的相关证据。被告许**称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本案应移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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