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理工职业学**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学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学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学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九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业学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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