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学院诉河南省弘**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理工职业学**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学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学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学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九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业学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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