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新诉被告新密**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新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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