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永新**程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新诉被告新密**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新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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