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银河包装有限公、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临沂**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信息,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临沂**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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