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巩义市**有限公司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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