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贞诉被告河南矿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贞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蒙阴**限公司与类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蒙阴**限公司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蒙阴**限公司与石*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诉张**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艳诉郑州**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巩义市**有限公司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王**、张**、贺**、白*、贺**、闫**、刘**、张**、白海周、白培周、郭*、白秋菊、刘**、白**、闫培石、席**、李**、康**、李**、白**、马**、白**、李**、王**、白**、白志容、薄**诉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郑州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