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郑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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