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6年2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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