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和与石**、毛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和诉被告石**、毛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和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石**位于登封市嵩阳路中段西侧(房屋所有权证号:登0701025310、登0701025311号)两处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屈**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崇福路西十一巷登房权证字第200908000364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392.6平方米)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石**位于登封市嵩阳路中段西侧(房屋所有权证号:登0701025310、登0701025311号)两处房产予以查封;

二、同时将屈向辉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崇福路西十一巷登房权证字第200908000364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392.6平方米)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董*和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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