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登封市市区鑫鑫建材超市(个体工商户)诉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登封市市区鑫鑫建材超市(个体工商户)以被告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登封市市区鑫鑫建材超市(个体工商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1元,由原告登封市市区鑫鑫建材超市(个体工商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