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领诉被告吴*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领经过慎重考虑,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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