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新**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新**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60元,减半收取3480元,由原告郑州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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