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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线销售部与郑州呈**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圣**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2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郑州呈**限公司帐户存款58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2015)登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郑州呈**限公司在中国银**登封支行的存款53万元划拨给原告;

二、解除(2015)登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郑州呈**限公司帐户存款58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牛省占所有的位于中原区华山路80号院4号楼12层30号房产(郑**证字第1201116249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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