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圣**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2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郑州呈**限公司帐户存款58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2015)登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郑州呈**限公司在中国银**登封支行的存款53万元划拨给原告;
二、解除(2015)登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郑州呈**限公司帐户存款58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牛省占所有的位于中原区华山路80号院4号楼12层30号房产(郑**证字第1201116249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