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市坤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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