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巩义**易有限公司、第三人瞿**、曲**、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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