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王**诉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经和解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王**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登封市市区鑫鑫建材超市与余维周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线销售部与郑州呈**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新**限公司与郑州**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位学明诉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与吴*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要、张建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牛**、被告李*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景**、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解除查封裁定书
刘**与景**、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