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伟诉被告景**、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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