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营诉被告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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