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栾川县赤土店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席留山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栾川县赤土店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栾川县赤土店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栾川县赤土店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栾川县赤土店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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