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栾川县赤土店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席留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栾川县赤土店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席留山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栾川县赤土店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栾川县赤土店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栾川县赤土店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栾川县赤土店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