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宏进**有限公司诉被告丁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阳宏进**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原告栾川**料公司与被告洛阳**限公司、第三人王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栾川县赤土店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席留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倪**与被告张**、栾川**有限公司康乐大药店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老城区东南隅办事处与翟狗留、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新安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洛阳**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志*与张**、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进农副产**限公司与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