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老城区东南隅办事处诉被告翟狗留、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老城区东南隅办事处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洛阳市老城区东南隅办事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洛阳市老城区东南隅办事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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