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灵诉被告洛阳**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灵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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