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何**、河南省**有限公司、汝阳**级中学、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何**、河南省**有限公司、汝阳**级中学、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对被告何**、河南省**有限公司、汝阳**级中学、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何**、河南省**有限公司、汝阳**级中学、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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