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宏进**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宏进**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宏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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