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对被告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闫**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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