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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站与赵建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与被告(反诉原告)赵建设承揽合同纠纷案中,2015年12月25日原告和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交申请,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设的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赵建设的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赵建设撤回对反诉被告陈**的起诉。

诉讼费,本诉部分587.5元,由原告陈**承担;反诉部分525元,由反诉原告赵建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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