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与被告(反诉原告)赵建设承揽合同纠纷案中,2015年12月25日原告和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交申请,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设的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赵建设的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赵建设撤回对反诉被告陈**的起诉。
诉讼费,本诉部分587.5元,由原告陈**承担;反诉部分525元,由反诉原告赵建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