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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土**管理委员会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土**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土**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土**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土**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0元由原告洛阳**产管理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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