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土**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土**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土**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土**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0元由原告洛阳**产管理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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